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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州社科联、学会、协会、研究会,高等院校及科研单位科研处: 《〈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施行。
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为了切实做好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奖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奖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民主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励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尤其注重奖励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对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重大贡献的优秀科研成果,以调动和激发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全面繁荣和发展,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成立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委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和相关单位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委会成员要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任期一届(两年)。
第四条 评委会负责制定各奖励等级的评审标准;对复评成果进行终审;裁决对公示成果的有关争议。
第五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包括草拟有关评奖文件;协商推荐评委会成员;印制、发放《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受理、汇集、整理申报成果和资料;制作奖品和证书;管理和使用评奖经费等。
第六条 评选范围、对象及基本条件 1.评选范围和对象。凡我省社会科学工作者出版的专著、译著、工具书;发表的论文,及被县以上决策机关采用的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等,均可申报参评。申请人必须是申报作品的创作者,且申报作品无著作权争议。合著(编、译)的成果由第一作者申报,我省作者不是第一作者的,必须征得第一作者的同意。 省外集体和个人研究湖北重大现实问题的成果,在本评奖年度范围内的,可申报参评。 党政系列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不申报参评。 2.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基本条件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较高的学术理论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受到社会的重视和好评。
第七条 奖励等级和评奖标准 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各等级奖的具体标准是: 一等奖:开拓新领域,创立新学科或填补本学科空白,有重大学术理论价值,居国内同类研究领域的领先地位。或对解决重大学术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突破性贡献,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对本学科的研究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价值,达到本研究领域的先进水平。或对探索解决重要的学术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新思想、新见解,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学术领域的某些方面有独到见解,具有重要的学术理论价值,对学科建设和解决学术理论问题或实践问题有积极作用,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好评,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根据需要可设立特别奖。 为鼓励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研究,大胆探索,青年作者(40岁以下)的获奖成果不少于总奖项的25%。
第八条 奖项和奖证 1.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原则上按180项左右安排。 2.凡获奖作者均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获奖证书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3.一项成果的作者在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以5人为限),发给每位作者获奖联名证书一份(证书上标明作者排名);奖金只发一份。
第九条 申报途径和要求。 申报途径:在省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科学各类学会的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市、州、县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市、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高校、党校和科研单位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单位科研处申报;前三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省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申报要求:凡申报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的成果不得超过2项(经评选获奖成果限1项)。申报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统一印制的《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申报著作类成果必须报送原件2份;论文类成果必须报送原件1份,复印件2份。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评选办法及工作步骤。 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省级学会、市州社科联和有关单位科研处将所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验收,并及时报送省评委会办公室。 评选按初评、复评、终审的程序进行。初评由省评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复评由省评委会学科组负责;终审由省评委会负责。终审成果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通过方为有效,并以得票多少依次排名。 对省评委会终审评出的成果予以公示,对公示的成果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省评委会办公室投诉,并由省评委会裁决。无异议和裁决后的成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1.有抄袭剽窃行为和侵犯他人著作权益者; 2.冒名、伪托申报者; 3.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者; 4.以不良方式影响评委会成员公正评审者。
第十二条 按国家财政部规定,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湖北省第六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05-2006年)评奖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州社科联、学会、协会、研究会,高等院校及科研单位科研处: 现将《湖北省第六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05-2006年)评奖实施方案》印发并施行。
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第六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实施方案
根据《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届评奖实施方案。 一、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1.我省社会科学工作者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出版(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或发表的科研成果,可申报参评。 2.已经去世或调离我省的社科工作者在上述期间的科研成果,也可申报参评。 3.系列丛书以单本成果独立申报参评;个人完成的多卷本成果(已出齐)可作为著作类成果参评。 4.一部著作中的章、节不能单独申报;多人撰写汇集而成的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类申报;由个人撰写的专业学术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申报;系列论文是指专题研究所取得的系列研究成果。 5.凡已获得相当于省部级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6.凡担任本届评审工作的专家不得申报成果参加本届评奖。 7.党政系列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成果不申报参评。 二、评审程序和方法 评审按初评、复评、终审程序进行。 8.初评:由省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由相关专家独立对申报成果认真审读,采取定量打分和定性评审相结合的方法,写出明确评审意见。省评委会办公室汇总专家意见,并按得分多少产生初评推荐名单。初评推荐的成果数量,应多于奖项的50%。 9.复评:由省评委会学科组负责。各学科组在审阅初评推荐成果材料基础上,认真复核,充分酝酿,集体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获奖项目及获奖等级,报省评委会终审。 10.终审:由省评委会负责。省评委会投票决定各奖励等级的优秀成果,终审成果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的同意,并以得票多少顺序排名。终审成果并经过公示期无异议的,报省政府批准授奖。 三、申报途径和要求 11.申报途径:在省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科学各类学会的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市、州、县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市、州社科联申报;高校、党校和科研单位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单位科研处申报;前三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省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12.申报要求:凡申报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的成果不得超过2项(经评选获奖成果限1项)。申报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统一印制的《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申报著作类成果必须报送原件2份;论文类成果必须报送原件1份,复印件2份。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奖项和奖金 13.本届评奖设180项左右奖项。其中,一等奖15项(著作类10项,论文类5项),二等奖40项(著作类20项,论文类20项),三等奖125项(著作类50项,论文类75项)。 14.上述各等级奖项,根据申报数按比例分配到各学科。为鼓励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研究,大胆探索,40岁以下作者的获奖成果不少于总奖项的25%。 15.奖金金额分别为:著作类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论文类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五、申报时间和费用 16.申报时间:2008年9月27日至2008年10月31日。 17.申报费用: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决定,对申报成果者收取一定的申报费和评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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