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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创新研究会专业委员会、机构、部门设置管理条例
一、湖北省创新研究会是以创新为前提,凝聚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创新的理论研究、教育培训、咨询服务的社团组织。 二、由于创新涉及的范围、领域宽广,为便于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工作,研究会根据章程条款拟按需设置相关的专业委员会、机构、部门(以下简称机构)。 三、各机构的设置必须有明确的需求定位、任务目标及相应的保障条件。 四、各机构的筹备应由具体负责人牵头,经相关人员共同讨论后向研究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初审后报会长批准,并任命相关负责人。 五、各机构采用负责人负责制,并归口研究会秘书处管理。 六、各机构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研究会章程规定,遵纪守法。其活动计划及具体项目均应报研究会核批备案。 七、各机构应充分调动发挥其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与其它机构之间相互沟通、相互支持、协同发展。不断总结经验,创造经验。 八、研究会对各机构开展的具体项目有审核与监控权,财务及账目统一管理并按比例收取管理费(含税费)。 九、此管理条例应由各机构负责人签名生效,连同该机构申报成立的批准件及其相关的计划和活动批件等均作为有效约定。如有违规违法之举,应由该机构负责人负全责。 十、此条例由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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